1.“贖回轉認購”業務是指投資者用贖回款直接認購處于募集期的基金。即投資者贖回款不回到投資者銀行賬戶而直接認購處于募集期的基金;
2.鑒于新發基金認購結束日的不確定性,投資者通過“贖回轉購”方式參與認購的基金,遇到認購期提前結束情況,即“贖回基金”的贖回款到達本公司直銷賬戶之日,所認購基金已經結束募集,則“贖回轉購”業務將視同認購失敗處理,款項于認購失敗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向投資者銀行賬戶;
3.“贖回轉購”業務所認/申購基金的交易最低起始金額和追加金額須符合本公司認/申購交易限額的規定;若贖回款小于最低認/申購交易金額限制,本公司將視同認/申購失敗處理,款項于認/申購失敗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向投資者銀行賬戶;
4.“贖回轉購”業務中,投資者需要支付“贖回基金”的贖回手續費和“轉購基金”的認/申購手續費;具體費率詳見相關業務公告;
5.若投資者在T日15:00前(含)成功撤銷“贖回轉購”業務交易申請,則“轉購基金”的贖回和認/申購交易申請一并撤銷,投資者不能單獨撤銷“轉購基金”的認/申購申請。